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日前,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保险中介机构擅自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这份名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通知同时强调,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同时,按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
保监会还特别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取得手续费时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保险费缴纳的注意事项
保险费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计算决定的。
通常保险合同上会载明保险费的数额并明确支付方式。保险金额高,保险期限长,那么,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就越多。
投保人的注意事项
投保人只有统一支付或者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获得保险人承担保险损害赔偿的承诺。保险合同没有保险费约定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投保人未能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随之停止。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